这种脱离法律规定的处罚是非法的,国家机关无权向公民实施这种非法的处罚(不管以什么名义或什么借口),公民有权拒绝接受这种处罚,并有权在被非法处罚的情况下要求国家赔偿。
从价值关系的角度来看,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是一种价值准则,因为它作为一种规范必然会要求人们做出某种行为或禁止做出某种行为。科学研究的方法带有工具性、技术性,哲学的方法则是方法论,即关于方法的哲学基础。
1953年,哈特就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时,选择了《法学中的定义和理论》作为他的就职演说的题目。(二)价值分析方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实践哲学,因为它强调: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价值认知是以法律原则所蕴含的价值属性或法律学说所代表的价值取向为对象的,直接目的是力图揭示出法律原则或法律学说的价值面貌。外界事物作为人类所改造的对象,与人类建立了新的关系即价值关系。事实上,任何一个法学家们在提出或回答部门法哲学问题的时候,都渗透着某种价值理念,都表现出某种价值取向。
把部门法哲学定位于法哲学范畴,其主要理由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哲学与法律学是对应的学科范畴。同样,法律学如果不关注法律与社会的重大理论问题,忽视法哲学研究及其学术资源,其理论研究和发展将事倍功半(理论的作用就在于让人们少走弯路),其应用价值亦将大打折扣。4.建设法治国家战略中的司法改革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同时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第三,司法改革应当有利于人民司法事业的科学发展,即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尤其是要有利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各项事业的发展。《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正确认识和处理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种诉讼模式对侦查和公诉证据要求有了更高的标准,更加强调了制约关系,使司法机关之间独立性增强,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步入民主化、科学化轨道。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在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制度框架内,与检察、公安、国安、司法等政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共同履行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新中国建立前夕,关于国家机构名称,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革命家强调指出:我们的国家机构都要冠以"人民",政府称为人民政府,法院称为人民法院,检察机构称为人民检察院,1954年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是以"人民"为前置。
具体而言,就是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依靠人民代表大会支持。提高司法效率,不仅可以使被害人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还可以使受损害的法律秩序及时得到恢复,同时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值此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为了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科学发展,我们有必要回顾三十年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发展历程,梳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思想理论与实践进程,总结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基本成就、经验与教训,并在此基础上展望新时期新阶段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前景和趋势。如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时.法官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改革政法机关之间的关系,确立公检法司安等政法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制度。民主司法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体现。3.审判方式改革 进入九十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基本确立,经济社会关系急剧变动,公民法律意识极大提高,社会对法律规则的依赖日益增强,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把党与法的关系问题提到人治与法治的范畴,并把这个问题作为中央第三代领导核心的执政纲领的切入点,意义非常重大。
不仅如此,法院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宪法原则。司法公正不仅要求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公正处理好每一起案件,也要求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诉讼效率。
在科学发展的意义上,不改革不行,乱改革也不行。社会主义司法受到严重破坏,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肆意践踏。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社会的全面进步,2002年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决策。和谐法治不仅要求立法要和谐,司法也要充分体现和谐的精神,实现"和谐司法",并在和谐司法理念的指引下从事司法活动,引领司法改革。在革命战争时期,司法行政长期合二为一,法院是根据地政府内部的一个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审判权。从此,由举证责任分担开始,引起了庭审方式和诉讼制度的变革,进而推动了审判方式的改革。二、三十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实践进程与基本成就 (一)司法改革的基本进程 三十年的司法改革经历了从恢复重建到体制机制改革,从零敲碎打到整体纵深推进这样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不断完善和发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展示和发挥。这种意义上的司法改革是我国整个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相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理念,并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方式改革的主体是法院,方式是自下而上,内容限于诉讼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我认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两方面的针对性都有。但是,法院的设置仍然需要行政机关的批准,各级法院助理审判员的任命、人员编制和办公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为了切实保证审级独立和审级监督,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公正合理的诉讼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明晰和优化了上下级法院之间审判权和执行权的配置,其中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对民事再审案件提级审理、对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改革、建立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执行工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的执行体制等,是法院内部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上述法院外部性体制改革和内部性体制改革,推动了司法文明,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科学发展。
具体而言,直接指导司法改革的基本理论包括: 司法民主的理论。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2004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也更多地关涉法院内部的体制改革和审判方式改革。1996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变纠问式庭审为抗辩式庭审,形成了带有当事人主义色彩的混合式诉讼模式。另一方面,法治建设和法制改革回应和适应了改革开放的需要,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法治工作为改革开放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尽管"五四宪法"确立了"审判独立"原则,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1958年中共中央实施"党的一元化领导"之后,党权代行司法权的党委审批案件制度一直延续下来。改革和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各项制度,完善对审判权、执行权、管理权运行的监督机制,保持司法廉洁。
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所强调的:"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同时要加强人民陪审制度,随着人民群众法治实践的丰富,依法办事的能力显著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可以进一步拓展。
司法的基本职能在于,通过调整利益关系以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这就要求司法工作模式能够立足和谐,促进和谐,减少、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对正常社会秩序的冲击。其内涵包括:第一,司法目的和谐,要通过审判、执行和涉法信访,定分止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该《改革纲要》围绕上述八个方面的任务和目标,提出了50项具体改革内容。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既包括法院外部的体制改革,也包括内部的体制改革。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重点论述体制改革方面的成就。
经过这些改革,在人民法院内部形成了统一立案、分类审判、集中执行、专门监督的工作体制,使诉讼中的立、审、执、监等各个过程相对独立、相互制约,从而强化了审判的自我监督功能,有利于保障公正司法。所以,司法改革属于整个改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且,人民法院也主要从人民对司法的新要求中寻找改革的任务,从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因此,在社会主义司法领域,应坚持公正与效率的辩证法,以公正统领效率,以效率保障公正。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司法的具体规律有很多,诸如化解社会矛盾的规律、程序公正的规律、审判管理的规律、法官职业化的规律,等等。
本文由隔壁老李于2022-12-21发表在极致时空,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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